机动车驾驶证9月份停止使用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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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日期:2009-12-31 15:22:40  点击次数:486
根据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配套法规之规定,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已达12分,由于未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教育、考试,现公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。

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09年12月31日


姓名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审验日期驾驶证有效期止累积记分
成文宽 5325******91B1 2010-2-17 2010-2-17 0.0
李黎 5325******72B1 2010-8-11 2010-8-11 0.0
胡朝平 5325******67C4D 2010-8-18 2010-8-18 0.0
王道春 5325******92C1 2010-9-19 2013-9-19 0.0
李福成 5325******68A2 2009-8-2 2014-8-2 0.0
刘文 5325******00C1 2010-6-9 2012-6-9 0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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